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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溫管法修法)之法律分析】國會助理綠能講座


隨著氣候變遷與國際趨勢等大環境的改變,相關法案修法也如火如荼地展開。4月26日立法院台灣再生能源促進聯誼會、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舉辦「國會助理綠能講座場次三—氣候變遷因應法(溫管法修法)之法律分析」,由環權會林彥廷研究員、倪茂庭研究員與呂冠輝專職律師主講,剖析目前氣候變遷因應法的草案,並提出相關建議。





1.應拉高層級並明定權責,強化調適、公正轉型與公民參與


林彥廷研究員表示,良善的氣候法制應考量組織面、法規面與政策面。從組織面的角度來看,目前行政院版本的《氣候變遷因應法》由永續會做跨部會整合,環保署擔任主管機關。但永續會過去運作的成效並不好,且其相關治理辦法是由環境基本法制訂,會有所限制。因此建議直接在氣候變遷因應法成立如同行政院科技會報,有監督管考、預算分配權限的氣候變遷會報,除了各部會首長,納入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代表擔任委員,《氣候法》由升格後的環境資源部擔任主管機關,氣候變遷署擔任幕僚機構,並需明定各部會的權責入法。


法規方面,現階段草案仍僅注重減碳,對於調適卻少有著墨。建議應該納入更多的科學研究,讓「減碳」及「調適」並重,由國發會規劃並擔任主管機關,跟縣市政府的研考部門(如研考會)合作,讓調適更強調地方治理,如此才能夠在調適、韌性等面向有更深的介入。若仍由環保署主責,環保署容易只注重在減碳的部分。


林彥廷進一步強調公正轉型的議題,淨零轉型不應遺落任何人,轉型過程中不只關乎減碳議題,更關係到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尤其是高碳產業轉型為低碳產業的時候,會影響舊有產業相關從業人員的生計問題,例如2025年雲林麥寮廠除役後,勞工的工作權是否有被保障。在發展綠能時,也應注意對社區造成的衝擊,例如台東卡大地布光電案與雲林台子村離岸風電案等等。


為了解決氣候政策對經濟社會造成的衝擊,蘇格蘭就於2014年成立「公正轉型委員會」,專門研究如何因應氣候變遷並同時兼顧就業者的福利,為了減少台灣淨零轉型的社會成本,蘇格蘭案例很值得台灣參考。


在公民參與的部分,雖然現行草案表示未來氣候治理會用座談會等形式,讓全民參與氣候治理討論,但還須明文於階段管制目標討論時,舉辦聽證程序,嚴格的檢視5年1期的減碳目標,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須定期撰寫並公開成果報告書,增加政府執行規劃淨零轉型政策過程的透明度。


2.碳費機制應注重氣候正義,明定管考標準


關於碳費的問題,倪茂庭研究員強調,碳費機制不應只是減碳的工具,更應該考量污染者付費、氣候正義與淨零碳排等原則下進行。然而,現階段各個立委的版本目標仍相當狹隘,未來授權子法的範圍很模糊,碳費定價也缺少明確的期程規範。因此,政府應當拉高碳費設置的目的,以及明確碳費率規範授權、仿效電費機制設置碳費審議會並落在氣候會報的設置,進一步將國際碳價水準、排碳社會成本納入考量。


此外,針對碳費管考機制過於注重形式面的管考,欠缺實質性的管考標準(環境、經濟與社會面的共效)。因此,政府未來應當提出碳費預算書,將碳費具體要徵收的價格羅列出來,讓企業能夠掌握價格訊號,同時也知道政府實際上收取了多少碳費,以及碳費的支用項目,這樣碳費年度收取績效報告上才知道應當如何管考。


3.應納入公民訴訟,落實公民監督精神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呂冠輝表示,這次修法應納入氣候公民訴訟,目前環保署對此始終持保留態度。然而,氣候公民訴訟是督促政府完成氣候政策目標的重要途徑,且氣候訴訟已經是國際趨勢,英、法等國也有公民訴訟成功的案例。


對於政策的訴訟,我國現已有行政訴訟法的都市計畫專章可供參考;而就放寬原告認定的層面而言,許多人會擔心氣候訴訟造成司法體系不必要的負擔,但過去許多污染法規早已經納入公民訴訟條款,而自1999年以來行政法院只審了30案,其實沒有增加太多負擔。因此,氣候公民訴訟條款是可行的,且能發揮公民監督決策的精神。


4.碳稅應入法、明定政策才能降低企業風險


在場與會者提問碳稅在氣候相關法律的角色。倪茂庭研究員說明,現階段應該先碳費後碳稅,而碳稅也應明確寫進《氣候變遷因應法》本文內。由於稅收政策主要由財政部負責,所以在本文就該要求財政部研擬綠色稅制,並將汰除化石燃料等因素納入稅制設計考量。


此外,在場也有人關心氣候相關法案對台灣中小企業及外商的影響。林彥廷研究員說明,政府應當儘速明確氣候政策目標與法案的推動,減少外商對企業經營環境的不確定性。同時應當藉由碳費收入推動中小企業與勞工社區減碳轉型,且碳費徵收額度與碳費機制的減碳效益也需要公開透明,才有助於後續的檢討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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