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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

已更新:2023年10月30日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賴瑞隆國會辦公室、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前言:

離岸風電為台灣發展能源之重要能源之一,自 2018 年政府公布我國離岸風電產業政策,以「推動離岸風力發電產業發展,建構產業供應鏈,搶攻亞太市場」為目標,並於 2021 年 7 月 23 日發布 「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正式段動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作業。再 者, 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布了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一期容量分配,容量分配有 6 組開發商、 7 座離 岸風場獲配。其中,除了本土開發商,亦有丹麥、英國、德國、法國、美國和加拿大等業者參與風場開發,可見台灣發展離岸風電備受國際關注,並展現出台灣已逐步走向國際市場。

經監察院 2022 年 7 月「離岸風力發電產業國產化素調查報告」,45頁報告中針對產業關聯方案落實國產化政策(水下基礎等 20 餘項國產化項目等)提出調查意見與建議,顯示出國產化政策需持續精進。另外,離岸風電政策與其工程開發前期,仍需經濟部、金管會、漁業署等部會支持,得以有助於能源、轉型及整體產業發展,給予台灣潔淨安全且具經濟環境效益能源。緣此,召開本次離 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總檢討公聽會,針對離岸風電國產化項目及其行政契約、輔導措施等相關 政策做一盤點與改善策略,並讓後續風電開發政策更加完善,以促政府單位持續積極作為。


以下為重點文字摘錄,完整發言請看直播連結搭配部會簡報檔

賴瑞隆立法委員

2022年我國再生能源占整體發電量8.3%且再生能源發電量較前一年成長了36%,可見再生能源越來越重要,很多企業也很重視,在國際上亦是如此,也代表這是一個正確的政策方向。去年也提出2050的12項戰略計劃,其中綠能是很重要的一項,從此趨勢來看,離岸風電扮演很重要角色。


從過去潛海到深海,從示範到潛力場址再到區塊開發。希望在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的部分,也可以有很好的成果。現在也完成區塊開發第一期的選商,有六家廠商、七個案場通過。但還是有很多事情需要跨部會一起來解決,包含供應鏈、海域空間的評估、金融、國產化、融資保證等等,所以也召開這次公聽會,希望加速離岸風電的速度。 也重申,過去我們希望不要核能、希望減少燃煤,改善空污等等,都是希望環境更好,那綠能就是一個關鍵。不管是從光電還是風電,還是現在推的儲能跟浮式等等,都是希望給台灣未來有更好的環境,產業上也是需要乾淨的電,這也是國際趨勢跟產業鏈的要求。希望台灣還是持續走在正確且對下一代更好的環境的路上。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高茹萍 秘書長

台灣現在的目標已經變成2050淨零目標,再生能源要到60-70%。但目前我們併聯的進度離目標還非常遠,現在離2025的目標也不遠了。我們都知道2019-2022受疫情影響,2023年應該要除新整裝出發,也要去檢討中間卡住的問題。也希望大家可以共同來提升台灣併網的速度跟離岸風電的競爭力。


今天也期許大家跨出各部會固守自己業務的思維,而是去想大家在公務員生涯中參與這個重要的事情,在退休後可以驕傲的跟子孫說自己為了台灣做了一件攸關台灣能源安全的事情。


能源局 能源技術組 陳崇憲組長

去年受到俄烏戰爭跟疫情影響,但我們還是有設置191座的風機,也突破1GW的設置量。目前2026-2027併網的得標廠商也已經公佈。關於開發商希望行政契約中有更多彈性,能源局在2/18已經訂出第一期行政契約的規範。


這次行政契約,有新增縮減風場容量機制跟不可歸責事由。例如如果要縮減裝置容量,可以提出申請,譬如原本要做30座,如果空間不適合,可以縮減。在不可歸責上,則包含以下四點:

1. 因供應商無法如期交貨致無法落實產業關聯執行方案

2. 惡劣天候致風場建置遲延(平均氣候條件比過去還惡劣,可以主張)

3. 基礎建設延遲致併網時程落後

4. 法規或相關主管機關規範變更,致改變開發計畫


另外陳組長也提到,包含因受疫情影響,也可以申請列為不可歸責的部分

圖片擷取自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 能源局簡報

在產業關聯的問題上,查核點改成記點制,並且如果如期完工,就不用計罰。也設置觀察期,作為量能確認的時間點。

最後,關於第三階段第二期的規則如果大家有意見,能源局還是可以來做檢討跟了解。但還是希望可以在今年度下半年可以完成相關機制,包含相關的行政契約的規範可以在下半年完成。


工業局 林華宇 組長

目前離岸風電產業在北中南形塑三大聚落,107年至111年12月底,離岸風電相關製造業新增建廠投資655.64億元,新增就業3,594人。預計到2025年可再帶動投資金額約305億元,創造產值約800億元,創造就業機會約570人


圖片擷取自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 工業局簡報

關於輔導供應鏈技術升級的相關措施,有兩個做法 1.在三階段區塊開發採用數量彈性機制,讓業者成為合格供應鏈後,進入亞洲風電市場。

2.推動水下基礎南北供應鏈整合,提升國際競爭力。

(一) 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帶動水下基礎製造,領先於亞太地區大陸、日本、南韓等亞太國家,最早進入14MW 大型風機水下基礎的產製。

(二) 持續協助世紀風電建立14MW大型風機水下基礎組裝銲接技術。

(三) 推動興達海基會與南部供應鏈廠商攜手合作,並與世紀鋼建立南北備援機制,以成熟經驗突破大型化技術。

(四) 強化國際競爭力待探討之課題:

1. 供應商成本結構合理化。(如,投資攤提年限、商港 用地租金等)

2. 大型化零組件南北海運成本合理化。(如,裝卸費、碼頭租金等)

圖片擷取自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 工業局簡報


國發會產業發展處 陳志閣 簡任視察

國發會109年研提「國家融資保證機制推動方案」,保證專款目前由國發基金提供60億元,8家參與銀行提供20億元,共計80億元成立保證專款

圖片擷取自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 國發會簡報


對象則包含

1. 綠能建設 2.綠能設備及服務 3.重大公共建設 並提供最高6成的保證

2. 方案推動迄今多是離岸風電業者,已通過5案申請案,累計授信金額 29.1 億元,保證總額 17.5 億元

圖片擷取自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 國發會簡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張嘉魁 組長

金管會在111年1月28日訂定「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其中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為2兆4,483億元。其中在離岸風電專案融資,截至111年12月底,銀行業已完成簽約之離岸風電在地資金融資額度約3,414億元。


關於人才培育,培育綠色及永續金融人才有持續透過金融研訓院等金融周邊機構辦理永續金融相關課程及研討會等。111年度合計已辦理91班次,共6,280人次參與,包括結構融資與聯貸實務研習班-綠色融資與可持續發展融資、永續金融能力認證計畫專業課程-投資業務、氣候變遷風險研習班等課程


漁業署 漁政組 陳慶儒 科長

為了要降低離岸風電跟漁業的競合,漁業署有公告北方海域及定置漁業權區、 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人工魚礁禁漁區及保護礁區。尤其是北方海域佔了沿近海的產量六成。

圖片擷取自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 漁業署 簡報


目前為了避免離岸風場營運後,漁民以影響漁業資源等理由再向開發廠商要求支付其他經費,本署與能源局規劃建立相關機制,共同推動共存共榮方案。


目前針對區域,建議能源局將「西部(新竹至彰化)」及「澎湖西北及西南」 領海外漁業作業區,及建議「維持北方三島漁場」 列入排除範圍。



內政部 地政司 張則民 簡任視察

內政部這部分主要的工作是海圖的測繪跟發行。目前測量載具有兩個,一個是利用公務研究船,另一個是委託測繪廠商,再來就是蒐集各部會的資料。內政部的水文做測繪的重點,主要在做「水深、礙航物」。也建議廠商在在委外做測繪時,要依照水深測量作業標準,這個是依照國際標準的。如果有精確的資料,也能確保施工船舶的安全,對工程規劃也會比較精確。


無論在內水、領海、鄰接區、大陸礁層,辦理海底電纜路線勘測、舖設及維護作業,都需要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並於勘測、舖設及維護完成後,繳交勘測、舖設及維護成果。內政部如果收到廠商資料,但比對後發現不同,也會跟業者的委外廠商做比對。相對來說,業者的測量會比較精確,所以會節省預算,就不會重複施測


最後特別提醒,未來海纜審查一定要處理跨域的問題。另外是風場施工平凡,海纜鋪設的期程規劃跟船期使用也要有合理性跟彈性,不然會需要申請展延,但展延只有兩次機會,這個提醒要特別注意。


海洋委員會 科技文教處 黃世偉 處長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海委會非主要權責單位,但有關水文及其他基礎資料調查(含經費)與生態調查方法。海域規劃112年至115年逐年分區進行,在水文有調查海流、溫度、鹽度等參數。區域包含:

• (A)臺灣北部及東北海域

• (B)臺灣海峽

• (C)西南海域及東南沙

• (D)東部海域。

圖片擷取自 「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政策總檢討」公聽會 海委會 簡報

面對第三階段離岸風場開發,標準化的生態調查監測方法有其必要性。已擬定《臺灣離岸風場生態調查方法指引第一版》。並於111年 4月28日提供環保署作為評估納入《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法規之參考。


海保署在離岸風電的審查中,則是以以下七項為審查重點

1.白海豚棲 2.地鯨豚觀察員規劃 3. 海鳥忌避4. 海污法規 5.水下噪音減輕影響措施 6.生態調查方法 7.水質監測


國防部

有關本案離岸風電再生能於發展,是政府重要政策,國防部因應國防安全,會秉持正向、支持的態度來配合。創造國防與能源的雙贏局面。


-----單位發言-----


歐洲在臺商務協會風力能源委員會 楊松樾主席

歐洲商會針對第三階段第二期提出五大建議 1.針對計畫可行性可能有很多不確定性的挑戰,建議未來取得較高評選分數的業者可以彈性選擇併網年份跟併網點,同時具備12個月的緩衝期

2.在更彈性的產業關聯政策,建議可以遵循三大原則 (1)希望可以鼓勵本地供應鏈取得國際競爭力 (2)運用台灣的相對優勢 (3)為台灣產業提供可負擔的綠色能源價格

因此,建議下階段可以採取自選機制

3.單一開發案設定在500MW比較難吸引專業人才,在此建議開放單一風場或開發商根據財務及能力,取得500-600MW的裝置容量

4.競標應該以綜合收益跟能力來評估,建議第二階段的選商移除投標上限

5.為促使競標參與者有充分的時間,建議行政契約跟產業關聯政策等等至少在6個月前公布。

另外,希望在下階段的計畫(2028-2029併網),政府可以重新評估海域規劃的分佈,避免很多風場重疊的狀況發生。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鍾瀚樞主任

1. 呼籲公開漁業圖資,揭示漁業熱點。只要漁業署能跟各方漁業圖資,對能於卷、海委會及各方單位,對各方的評估都會有很大幫助,但現在這些圖資都是限閱不被公開,導致開發業者跟主管機關都無法評估離岸風電對漁業的衝擊。包含進沿海的研究委託案也未被公開,對西部沿海的漁民造成很大衝擊。


2. 應該要正視目前離岸風電政策對漁業空間的排擠。目前空間非常不足,未來要如何保留漁業的作業空間,讓漁業跟離岸風電可以共存共榮、公正轉型,需要細緻討論。目前西部沿岸不是風場就是航道,漁民沒有空間。


3. 應該要有地方層級的管理法規,促進資訊透明,目前地方政府有很大權限,但有權無責。開發前,對業者而言,不知道申請地方政府許可的條件是什麼?開發後,地方政府對業者於取予求,這對整體開發是很不健康的。


4. 要確定共存共榮的原則,盡力維持近海漁業可以持續。目前的補償機制都只有金錢,如同發錢給農民休耕,這會宣告台灣漁業死亡。目前狀況是地方政府跟利益團體、漁會等等。收到很多電協金或其他助益等等,但漁民權宜有被兼顧嗎?到底如何讓漁業跟離岸風電共存,應該是能源局選商時應該要納入的。


5. 建議選商應納入環境-社會面的考量,選商納入10%的評比為環境與社會承諾。業者應該要提出具體的影響措施,應該是要用最有利標,讓最能兼顧各方利益的廠商可以進入,而不是一最低價格來競標,對離岸風電跟漁業都是一個傷害。另外,浮動式可能會構成大規模的禁止區,這個事情希望相關主管機關可以儘早召開會議來研議。


貝富新能源公司 柯昀伶 資深商業分析師

先前有看到能源局針對浮動式示範風場提出草案,關於浮動式的開發規劃未來如何銜接到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商業規模的量體,以及區塊開發的規則,是否能一體適用於浮動式風電?或是會做一些調整?希望能源局還有相關主管機關可以儘早關規劃並跟產業說明。


----部會回應----


能源局 李君禮 副局長

-現在開這個會議確實很有意義,因為我們正準備公告下階段。下階段也一定會有不一樣。

-很多剛剛歐洲商會提的意見,可以進一步討論,譬如彈性選擇時間跟的並聯點等等,但彈性也不可能太大,要有一個範圍,不然很難做整體電力供應的規劃。但確實台灣冬季海象不好,如果冬天不能施工,也不是業者的問題,這個是不是有彈性的機制,未來可以來考慮。

-至於提供可負擔的綠電價格,有賴大家創造更多的綠電,價格才會下來,否則價格可能很難下降,但有時候企業期待的綠電價格比綠電成本還低,這個是很難做到的。實際價格還是要看市場供需決定。

-至於案場上限提高的問題,訂500MW上限,是因為希望不要單一廠商把市場佔據。但到底要多少比較合理,可以再來討論。

-至於未來是否要取消競標上限,我們也在討論,看是否要把它移除,因為用不到,或是不能標零元。因為很多人都標0元,但0元又很難做,這個上限也沒意義。這個機制我們會做調整,但到底是不是把上限取消?現在上限沒有意義,2塊多,但大家都標0元。所以這個會做檢討,看怎麼樣大家比較能夠接受。

-關於希望趕快公告規範,大家關心的應該是,公告規範跟截止收件的時間要長一點,要有比較充裕時間讓大家去評估跟做準備,因為業者可能還要跟銀行團、開發商等等做評估,這個會來注意。

-關於重新規劃海域,是一定會做檢討,但不敢說「重新」規劃。

-關於漁權中心提的問題,我們都同意公正轉型,但公正轉型的標準應該要被定出來。不是不同團體在不同時間喊出不同標準。所以現在希望訂一些標準出來。譬如現在跟農委會合做,希望訂出一個標準,我們現在叫做「協助金」。這樣才不會有不公平的問題,也不會對開發商造成困難。

-特別要跟大家報告,關於競標現在不是單純價格標,還是有第一階段的資格審查,第二階段才有價格競標。


工業局 楊志清副局長

關於歐洲商會所提的五項建議做回應

-針對在地化,是設計合作機制。在產業面,重點是要有即時的在地服務、在地維運、在地的供應跟資源。這是可以創造雙贏的選項。

-在各方面,都會持續跟各界溝通。對合理的事情我們一定會參採。例如查核點跟彈性等等。

-還是會做動態調整,希望可以提升國內的競爭力。也會配合能源局做即時公佈。我們的目的,希望是國內的業者可以服務開發商,已在亞洲可以跟各個開發商合作。


漁業署 王正芳副署長

關於漁民權益的建議,漁業署針對漁民也一直很重視,也會做整合性的處理,會跟經濟部在海上規劃作整體考量。

前幾個階段,原則上風場施作之後還是可以讓漁民作業,但實際上漁民會有困難。因為風場會影響漁民作業。所以未來會提出一個「如何共融」,也會跟大家來溝通,並希望可以透明化,讓開發業者也可以跟漁會來溝通,有一個透明的基準。這個如果定案,未來會結合回饋金來統一運用,在風場的範圍中,成立基金會來協助漁民做漁業轉型。


----針對結論的建議----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鍾瀚樞主任

離岸風電的競標機制中,評分項目納入“生態及漁業影響因應優良作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施仲平 研究員

去年洪申翰委員半的公聽會中,李副局長有陳諾選商機制要納入生態友善,因為目前環評通過只有通過跟不通過,沒有做得比較好分數比較高。李副座有陳諾會去研擬,但還沒有看到相關成果,所以希望選商可以納入生態友善。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黃馨雯 律師

1.是否可以把海域空間規劃法或海域管理法納入推動項目,希望海委會可以進快提出法案

2.漁業資料希望可以不要只給能源局,希望是可以直接公開

3.關於漁業補償的問題,相關補償程序是否可以落實公開透明,讓真正在捕魚的人可以參與補償的協商


公聽會結論
  1. 請經濟部於一個月內公開第三階段第一期獲配風場之場址範圍,以符合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2. 請經濟部推動離岸風電產業在地化時,以參考半導體產業發展經驗,於二個月內提出以達出口競爭力為目標之供應鏈發展升級專案或計畫。

  3. 請經濟部盤點離岸風電產業人才需求,並偕同勞動部、教育部規劃人才課程,以及扶植產業人才之獎勵與補助方案。

  4. 請財政部於一個月內研議出鼓勵公股銀行參與離岸風電融資之相關配套措施。

  5. 請農委會漁業署於二個月內提出海域漁業作業空間資料(含 12 浬外海域),供經部能源局 彙整。

  6. 請台灣港務公司根據第三階段區塊開發規劃,於二個月內提出優化離岸風力港口基礎建設 之期程規劃與相關配套措施。

  7. 請經濟部研議出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第二期選商機制評分標準,並評估納入多元選 項,例如,創新科技、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產學合作規劃、生態及漁業影響因應優良作法等項目。

  8. 請經濟部於今年年底前如期完成第二期選商,並且至少在競標前半年完成相關規範之必要諮詢及公聽程序。

  9. 為讓市場真實供需做出最佳配置,請經濟部針對第二期選商研議出產業關聯項目之彈性方案。

  10. 依目前海域範圍敏感區域劃設方式,剩餘可開發固定式基礎風場之海域空間容量已無法滿足區塊開發 2023、2024 年之目標容量,為達我國離岸風電政策目標,請經濟部偕同其他部 會於第三階段第二期選商前,協調各部會評估航道寬度、路線,並檢討其他限制區域,以 及研議出調整規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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